本次修订最大的亮点是删除了关于经营基础和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从事或经营相关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的要求。但对基础电信业务,仍保留了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在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要求。
根据修订后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如果只是出资者,不具备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也可以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并申请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如这项修订最终能够落到实处,将给外国投资者在华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带来更大的空间。
鉴于中国已逐步放宽并取消了部分外资股比限制,例如,经营类电子商务的外资比例可达100%,本次修订在原第六条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外方投资者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49%”,以及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外方投资者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的原则性规定基础上,增加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例外规定,以便与实践中已放宽或取消的外资股比限制规定保持一致。
本次修订删除了关于原《外商投资企业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相关的审批程序,在法规层面确认和落实了“证照分离”改革,简化并缩短了外商投资电信业务申请流程。外国投资者可先申请公司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再依法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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