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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关于竞业限制的特殊规定

深圳关于竞业限制的特殊规定

深圳作为中国的经济特区,拥有针对深圳经济特区的立法权。因此,在竞业限制的法律规定上,深圳制定并适用的规则与全国范围内适用的规则存在一些差异。主要差异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竞争企业的连带责任

员工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建基于用人单位与其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的约定对竞争企业并没有约束力。因此,当离职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时,用人单位无权要求聘用该离职员工的竞争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9年修订版)则对此做出了例外规定: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具有业务竞争关系的相关企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员工负有竞业限制义务,仍然招用该员工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  竞业限制补偿的最低标准

全国性立法并未规定竞业限制补偿的最低标准,在未约定补偿金额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四)的规定,用人单位须按照员工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9年修订版)则明确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金额,按月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12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

三、  竞业限制的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离职员工仅在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达到3个月的情况下有权解除竞业限制义务。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9年修订版)则规定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超过1个月,离职员工即有权解除竞业限制义务。

同时,《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9年修订版)还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违反法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员工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此外,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2019年修订版)的规定,如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协议,可以随时解除协议,但应当提前至少1个月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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