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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育津贴、产假工资个人所得税规定

生育津贴、产假工资个人所得税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易混淆概念

大多数人会主观认为生育津贴就是产假工资,产假工资就是生育津贴。但是根据《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生育保险津贴待遇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我们需知晓虽然通知规定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但产假工资并非可以用生育津贴这个概念代替。

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的区别

项目

生育津贴

产假工资

支付方

生育保险基金

用人单位

支付标准

以参保职工本人终止妊娠之月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

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

个人所得税

免征

据实申报纳税

备注

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生育津贴就是我们常说的产假工资,但是产假工资严格意义上来讲不是生育津贴。产假工资一般只在女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或者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时才会出现。在女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需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在产假期间给女职工发放工资并需正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时,单位补足的差额部分也需据实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启源希望大家通过以上分析,严格区分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的区别,正确进行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的发放及申报纳税,以避免劳动纠纷和税务稽查风险。

启源集团拥有经验丰富的专业团队,为客户提供中国公司的筹建、注册及各类许可证/牌照的申请及后续维护、税务筹划及审计服务,有关详情请咨询我们的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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