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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职工产假规定

北京市企业职工产假规定

一、  北京市企业职工产假相关规定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具体规定如下:

  1.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 女职工妊娠不满16周(含)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妊娠16周以上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3. 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二、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延长生育假60日,男方享受陪产假15日。女方经单位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1至3个月。夫妻双方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调整延长生育假的假期分配,女方自愿减少延长生育假的,男方享受的陪产假可以增加相应天数。

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满3周岁前,每人每年享受5个工作日的育儿假;每年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夫妻双方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调整育儿假的假期分配,夫妻双方享受的育儿假合计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三、  其他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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